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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莎白·泰勒”来中国维权
发布时间:2013-07-16 丨 阅读次数:879

——名人姓名被他人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屡屡引发纠纷,而今又出现最新一则案例


  2011年3月23日,好莱坞著名影星伊丽莎白·泰勒(Elizabeth·Taylor)逝世。如今风华绝代已成过往,但因其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美国伊丽莎白泰勒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勒公司)来到中国代表泰勒女士进行姓名维权。

  名人姓名作为商标遭遇抢注在当前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对于该种现象,如何加以规制则因此格外引人关注。

  “Elizab·taylor”商标还是姓名?

  因认为已注册商标“Elizab·taylor”侵犯了泰勒女士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泰勒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和第三人美国迪格逊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迪格逊公司)诉至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争议商标为第4409305号“Elizab·taylor”商标,由迪格逊公司于2004年12月申请注册,2008年4月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

  2010年泰勒公司请求商评委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在商评委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后,泰勒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

  据泰勒公司介绍,泰勒女士是该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执行总裁是泰勒女士的儿子。泰勒女士生前已经授予该公司对其姓名进行注册、使用、维护的排他性权利,而公司字号也使用了泰勒女士的名字。虽然现在泰勒女士已经逝世,但公司作为其姓名权利的维护人,有权对侵害泰勒女士姓名权的行为进行诉讼维权。

  “泰勒女士是世界著名影星,中国的观众对她也非常熟悉和喜爱。第三人用泰勒女士的名字注册商标,并将其注册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有损于泰勒女士的形象,已经构成了对泰勒女士的姓名权和名誉权的侵犯。”泰勒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商评委在商标争议裁定中认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泰勒女士的名字并未在中国被广泛知晓。被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造成对泰勒女士姓名权的侵害,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对此,泰勒公司并不认可。泰勒公司代理人告诉记者,泰勒女士作为全世界知名的女演员在中国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泰勒女士生前非常重视自己的声誉,并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为全世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推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第三人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已经严重侵犯了泰勒女士的声誉。

  当问及泰勒公司是否在中国申请注册了“泰勒”系列商标时,泰勒公司方提到,正是由于第三人将“伊丽莎白·泰勒”“Elizab·taylor”等中英文标识抢注在化妆品类商品上,从而导致泰勒公司产品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遭遇商标注册之困。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众人物名字屡遭抢注

    名人姓名遭遇商标抢注并非泰勒女士一人,近年来体育明星的名字遭遇商标抢注的案件就时有发生。2010年,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因擅用“易建联”姓名注册商标,最终被法院判决损害易建联姓名权,被驳回注册。同年,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姚明一代YAOMINGERA”商标因被认定为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最终未被核准注册。当年飞人乔丹跨国诉讼更是引起世界球迷的广泛关注。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应当包括姓名权。判断姓名权是否因商标申请注册遭受损害,应当以该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前提。对知名度的要求并非是为公众普遍知悉的程度,而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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