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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加工”屡陷知识产权侵权陷阱
发布时间:2013-04-11 丨 阅读次数:562

   在国际经济形势不景气,外贸形势趋于平缓的当下,来自国外的订单成为企业的“抢手货”。“定牌加工”就是常见的一种企业和国外贸易的生产模式,一般指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出的商品全部交付委托人,企业则赚取加工费。然而,部分企业接订单后就“照单全收”,没有审查委托人是否拥有委托使用的知识产权,未经授权擅自加工生产,往往因此造成侵权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据统计,今年头三个月,中山海关就查获涉嫌侵权案件6起,部分即涉及这种“定牌加工”的侵权陷阱。

  商标近似也可能构成侵权

  “能接到订单挺不容易的,也就没多想,还以为照着订单做,早点交货就算完成任务了,没想到会侵犯知识产权,现在货出不去了,还要被处罚。”面对被海关查扣的近1.5万条内裤,中山一企业负责人很无奈。

  原来,该企业在接收外国订单时,并没有确认要生产货物的知识产权是否已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就按照订单的要求生产了标有“DC POLO”标识的全棉内裤,结果14880条内裤在申报出口时,因涉嫌侵犯“POLO”商标权被中山海关驻小榄办事处截获。

  无独有偶,3月25日,中山某公司向中山海关驻中山港办事处申报出口束口袋1000个。经查验,发现该批束口袋上带有“WILSON”标识,涉嫌侵犯权利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Wilson”商标专用权而被查扣。

  近期广东省顺德某公司向中山海关驻小榄办申报出口“BOSCH grade”牌抽油烟机168台、燃气灶具392台,货值24508美元。经海关查验,该票货物涉嫌侵犯权利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OSCH”商标专用权而被扣。

  货主对这一结果表示不解:“公司使用的商标是"BOSCH grade",与"BOSCH"并不完全一样,怎么会涉嫌侵权呢?”

  中山海关解释,实际上并不是只有与注册商标或图形完全一致的情况才构成侵权。该公司在抽油烟机、燃气灶具上使用的“BOSCH grade”商标及图形和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BOSCH”及图形近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国内企业成侵权“替罪羊”

  中山海关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工作人员介绍,这类侵权案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审核所加工品牌的知识产权状况,就盲目“照单加工”。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国外某些不法客商为了转嫁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会委托国外企业进行加工,而国内一些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很少过问委托方是否得到了权利人的正式授权,这样就使国内企业成了“替罪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国内外贸加工企业和国外委托方均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办案人员介绍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跨国管辖等原因,国内企业就成为实际责任承担者。”

  “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才去找国外委托方,而委托方可能只是一个"皮包公司",当权利人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国外委托方可能消失了,部分企业为此也吃到了苦头。”工作人员补充道。

  为此,中山海关呼吁进出口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自主品牌应及时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定牌生产”应提前确认是否已取得权利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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