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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网络推广链接关键词——携程擅用“国安”一审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3-07-16 丨 阅读次数:979

  近年来,因网站关键词搜索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近期,广东一家知名传统航空票务企业业绩遭下滑后,无意间发现在百度上搜索自己的企业名称时会被链接到国内一网上订购机票行业巨头的网站,前者遂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后者诉至法院。该案中涉及到的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推广链接关键词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问题备受关注。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携程公司)停止对广东省东莞国安票务有限公司(下称国安票务)的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国安票务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据国安票务董事长袁长新介绍,2011年该公司的营业额从2010年的7亿元下滑至6亿元,其中互联网渠道订单量的减少十分明显。经过调查,其发现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国安票务”,搜索结果中却显示有“国安票务,订机票,就上携程网www.ctrip.com”等字样。国安票务认为,携程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使用其“国安”商标侵占其市场份额,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携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携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

  对此,携程公司认为,其网站上并没有使用涉案商标,被诉侵权行为系发生在百度网站上,且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关键词的推广链接,而该行为不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方式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范围之内,国安票务的相关指控缺乏法律依据。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为携程公司实施;如果被诉侵权行为由携程公司实施,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国安票务两件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对国安票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携程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携程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为携程公司实施这一核心焦点问题,法院认为,携程公司对其关联公司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www.ctrip.com网站进行百度关键词推广链接是知晓并认可的,而该网站系由携程公司经营,涉案关键词的推广链接亦指向该网站,携程公司是涉案关键词的实际使用者和受益者,因此携程公司至少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之一。

  携程公司表示其网站上未使用涉案“国安”商标,百度网站上的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关键词的推广链接,而推广链接并不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相关侵权行为方式之中,因此国安票务指控其商标侵权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涉诉网上机票代理销售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和第39类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其未对国安票务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内容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性质,携程公司在被诉侵权内容中使用“国安”的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同时,携程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主要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9类服务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目的基本相同,构成近似。据此,法院认定携程公司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国安票务享有的核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的“国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在案证据表明国安票务在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被认定为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携程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其被诉侵权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对国安票务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该案一审判决中指出:“本院注意到被告就此类性质的侵权行为并非初犯,其侵权故意明显,情节较为严重。被告在行业内亦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其更应诚信经营,避免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为营造公平、有效的市场环境做出表率。”据了解,携程公司之前曾遭遇过类似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就9588旅行网诉携程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携程公司设置“9588、9588旅行网、掌上通”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国安票务不服该案一审判决中关于法院未认定携程公司侵犯其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的“国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携程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判决携程公司不对国安票务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等内容,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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