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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知名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并禁止使用
发布时间:2013-07-10 丨 阅读次数:763

  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史莲喜说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得非常好,特别是在解决商标抢注问题上,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法律规范,我总体上非常赞成。

  史莲喜建议,第59条是“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主要是讲了一方面。但是在现实当中还有另一方面的问题,我建议在商标法修改中也应当予以明确,也不能把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注册,这样的也应当不予核准,并不得使用。在实践中,我们有商标法,国务院有企业登记条例。企业登记条例中也有规范,如果在企业登记时用了商标注册,那么责成主管部门纠正其“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但是现在把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注册没有法律来规范。比如说天津创立于1911年的企业,津门老字号“盛锡福”,被北京的一家企业作为商标注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麻烦和损害。建议第59条增加一款,明确:对用知名企业字号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不予核准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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