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芬”与“贝分”读音相同但字形不同,二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纸终审判决显示,法院判定南京亿华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亿华公司)申请注册的“倍芬”商标与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鲁南公司)在先核准注册的“贝分”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关于对“倍芬”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亿华公司于2004年6月提出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针剂、片剂等商品上第4120946号“倍芬”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法定异议期内,鲁南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在第5类医药制剂商品上的第1652536号“贝分”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未获支持。
随后,鲁南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经审理,商评委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亿华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中文商标,二者呼叫相同,相关公众不易明确区分,而且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两者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
亿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字体结构不同,且“分”字存在两种常见读音,两商标字形与读音均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相似,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均由两个汉字组成,读音并无区别,虽然“分”字为多音字,但仅为音调的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造成混淆。
综上,法院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作出前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