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草案针对以往企业申请商标等待时间太久导致企业的商标权益出现不确定状态的问题,新增商标注册审查时限的规定。
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实践中审查时间较长,致使企业的商标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建议明确审查时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即: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公告异议期为三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九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六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适当延长。
此外,新草案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