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
 
 
 
地址: 昆明市春城路64号米兰国际B座1412室
电话: 087163100086
传真: 0871-63108025
邮箱: 313235444@qq.com
 
 
 
  商标争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商标业务>>商标争议

一、商标争议的含义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这里规定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二、商标争议的实质

    商标争议是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之争,是在先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注册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行为,或者是某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对某注册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它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权益方面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或者在不同种、非类似商品上与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并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导致争议人和相关公众利益的损失,从而提出的限制被争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范围或者撤销被争议商标的行为。

 

三、商标争议可以分二类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

 

四、商标争议的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五、商标争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时间;

   (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5)其他

    注: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二、申请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当事人在评审请求中应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四、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五、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六、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六、商标争议的评审程序

   商标争议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七、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

电话:087163100086  传真:0871-63108025
地址:昆明市春城路64号米兰国际B座1412室
备案号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