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使用中有侵权行为的应当受到处罚。
车光铁委员说,草案第4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规定,他认为这这款内容不够具体和全面。实践中有签订使用合同后却恶意使用的情况。关于此类现象,除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属于典型的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在商标法中也应制定明确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特别是目前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但普通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定性则比较复杂,应该明确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并充分考虑权利人商标公共知晓程度等因素,且给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规定撤销其字号登记,不得登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处罚的内容。